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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驻场机构工作人员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02月2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驻场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中心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驻场机构是指在中心场所内提供与中心业务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单位,包括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网络技术服务单位等。

  第三条 驻场机构的工作人员负责驻场机构授权在中心办理的服务事项。驻场工作开始前,驻场机构应当明确驻场工作负责人,并向中心提供驻场工作人员的授权委托证明书,驻场机构工作人员如发生变动,驻场机构应当及时变更授权委托证明书。

  第四条 中心对驻场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中心将定期召开驻场工作负责人沟通协调会,通报驻场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 驻场机构服务事项实行网络和窗口“双公开”,明确服务事项内容、办理依据、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内容。

  第六条 驻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公开的服务事项内容提供服务,同时配合中心做好相应工作安排,完成相关业务工作。

  (二)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

  (三)工作时间内应当在岗在位,因事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应及时摆放“暂停服务”告示牌,并向临近窗口工作人员告知事由及去向。

  (四)应当完成工作时间内已取号的服务对象相关业务办理后再行结束工作。

  第七条 如遇非驻场机构服务事项,驻场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转介至中心相关部(办)由其办理。

  第八条 驻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将通报给驻场机构,由其给予批评教育,情况严重的,驻场机构应当及时调整驻场人员: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收集办事群体相关信息并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四)收受、索取服务对象财物的。

  (五)存在被办事群众投诉、被纪检机关等暗访等情况且相关事项被查实的。

  第九条 驻场机构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因未按法律法规和中心规章制度执行而引发法律责任及其他连带责任的,一切后果由驻场机构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由对应业务部室负责对驻场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考核不通过的,取消其驻场资格。考核结果报中心综合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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